一、制定背景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地价),通俗地讲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之前,全国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有两种补偿标准,即“统一年产值倍数法”、“区片综合地价法”,2020年1月1日之后,根据新修订《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不再采用年产值倍数法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是全国都要执行统一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与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有序衔接,切实保障项目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省自然资源厅的工作安排,制定了通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制定原则
(一)相对一致性原则:就是区片划定时,将土地用途基本一致、区域连片、土地质量相似,基础设施条件、生产能力和经济产出能力相近的划定为一个区片。
(二)多因素综合评价原则: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区片划分时系统分析影响土地使用价值和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各种因素因子,对于每个因素因子的作用进行科学分析和综合评价,确保区片划分合理;
(三)行政界线一致原则:以村为单位,一般不打破村级行政界线,确有必要的,可依据河流、道路等线状地物确定区片边界。我们根据市本级实际情况,涉及有5个村打破村级界线。
(四)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保障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我市在测算区片地价时,以不低于原年产值倍数实际补偿为原则,与实际征地案例进行比较,在2016年原年产值标准上小幅上调。
(五)协调平衡原则:在市域内,考虑各县(市)原补偿标准的差异进行平衡,并与周边市(县)的区片地价相互衔接平衡。
(六)公开听证原则: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内容
区片地价是指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的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一)区片划分情况
我市按照国家和省技术规范要求,依据市域内各乡(镇)、行政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地形差异和现有征地补偿水平等因素,本着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利益和新旧补偿标准的平稳过渡的原则,除市本级划分4个区片外,其余4个县(市)均划分为3个区片。
(二)区片地价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技术规范要求,各县(市)综合考虑各区片的土地类型、农用地等别、土地产值、区位条件、土地征收面积、人均耕地、总产值、人均可支配净收入等因素,并结合近3-5年发生的征地案例,形成通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通化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三)区片地价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分配比例
按照原“统一年产值倍数法”执行时,我市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4:6的比例进行分配,本轮根据《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源函〔2020〕249号)“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调整为2:8。其中20%的土地补偿费仍然由村集体自行分配。
(四)其他补偿
1.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与原补偿标准相衔接,即采用协议或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价格。
2.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在执行原来年产值倍数补偿标准时,临时用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年产值的2倍进行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偿;同比例计算,在执行区片地价时,使用期为1年的,按区片地价的8%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区片价的12%给予补偿。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具体规定,以省、市相关职能部门公布实施的文件为准。
4.国有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范围为全市所辖各县(市)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国有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参照邻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2020年1月1日后的新建项目,严格执行新制定标准进行征地补偿。2020年1月1日前已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并受理的征收集体土地项目,具体补偿标准按上报时期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2020年1月1日后,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并受理的征收集体土地项目,已按原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按现公布标准补偿不足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偿征地差价款。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3.土地征收前,县(市)政府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附件: